第六十九章 萬紫千紅總是春(四)
與《中華帝國刑法典》同時被資政院通過的,還有《中華帝國民法典》。
在頒布《中華帝國憲法》之後,就在全國範圍內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如果說君主立憲製度是大勢所趨的話,《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義務的條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陣陣波瀾。
《中華帝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中華帝國公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彆,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原則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權利及義務。
實際上,中國的人民,從來就冇有平等過。
且不說先秦時期《左傳》裡麵記載的“天有十日,民有十等”的傳說,單是封建社會建立以後,就人為地將民眾劃分為許多等級。
皇帝是國家最尊貴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權。皇族依賴於皇帝,也享有許多特權。
貴族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權。
平民也分為士農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還有賤民(比如浙江、福建、廣東一帶的船民)和中國數千年以來從來冇有廢除過的奴隸。
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帝國公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彆,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廢除中國數千年以來不平等的製度。
而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中華帝國民法典》的製定和頒布也就成為了憲法頒行以來的頭等大事。
《中華帝國民法典》首先確定了所有中華帝國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承擔同等的民事義務。皇族、貴族、士農工商、賤民、奴隸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其次,確定了物權不能及於人身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能把中華帝國的公民看作另外一個公民的私有物品,以此為基礎,廢除了千百年來一直存在的奴隸製度。所有奴仆一律恢複平民身份,願意繼續為原來的主人工作的,視為雇工,雇主必須為自己的雇工支付報酬。
第三,為了保證男女平等的原則,《中華帝國民法典》中規定實施一夫一妻的婚姻製度。
一夫一妻製度,就是成年的男性和女性,都隻能同一名異性結為夫妻,男性不得納妾,女性也不得同兩個及以上的男性結為夫妻。
凡是違反一夫一妻製度的,按照《中華帝國刑法典》的規定,以重婚罪論處。
當然,依照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在《中華帝國民法典》實施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現狀,法律仍然予以保護,不強迫這樣的家庭實施一夫一妻製度,妻子和妾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法律不追究重婚罪的責任,當然丈夫不能再納妾了。同時丈夫也不得因為婚姻製度的改變而隨意休妻,須得按照有關離婚的法律,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完成離婚手續。當然,如果妻妾不願意同丈夫生活在一起時,也可以依法辦理離婚手續。
為了配合《中華帝國憲法》和《中華帝國民法典》的實施,就連皇宮裡麵也發生了重大變革,永遠割除太監名目,內廷供役,改用女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