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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萬紫千紅總是春(三)

2025-05-29 作者: 冷夕

正因為中華法係的這些特點,它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大清律例》也就讓位於《中華帝國刑法典》了。

《中華帝國刑法典》是英美法係(海洋法係)和大陸法係相結合的產物。中華帝國製定的法律,大多以德國和日本為藍本,日本的法律也主要參照德國製定的。德國是大陸法係的國家,所以中華帝國的法律打誕生那一刻起,就具有了大陸法係的特點。

一般來講,大陸法係具有以下特點:1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強調立法是議會的權限,法官隻能適用法律,決案必須援引製定法,不能以判例作為依據。2比較強調國家的乾預和法製的統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許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的鑒證、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采取審問製,以及法院的體係統一,等等。3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這是羅馬法的一種傳統。4注重法典的體係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

但由於中華帝國是首次建立具有近代資本主義特點的法律體係,許多法律並不完備,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大陸法係的要求進行審案,所以,又引入了海洋法係的一些原則:那就是在成文法的基礎上,判例也就有法律效力,法官在決案時,可以引用判例作為依據,除非該判例為皇帝、國會或大理院所廢除。

與《大清律例》相比,《中華帝國刑法典》具有以下特點:

1.反對比附援引,主張罪刑法定。主持修律的大理院院長沈家本提出:“一切犯罪須有正條乃為成立,即刑律不準比附援引”。在提出反對比附的理由時,他對比附援引的弊端進行了精辟透徹的法理分析,指出比附有三個弊端:第一,“司法之審判官得以己意,於律無正條之行為,比附類似之條文,致人於罰,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司法、立法混而為一,非立憲國之所宜有也。”第二,“法者與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應為與不應為。若刑律之外,參以官吏之意見,則民將無所適從。以律無明文之事,忽授類似之罰,是何異以機殺人也。”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麵,若許審判官得據類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難期統一也。”這一思想在《中華帝國刑法典》第10條中得到了具體體現。該條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草案對此還特彆說明:“本條所列之一切犯罪須有正條乃為成立,即刑律不準比附援引之大原則也。”罪刑法定原則被公認為近現代刑法典的基石。《中華帝國刑法典》破天荒地確認本質上具有限製國家刑罰權屬性的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說是中國曆史上的創舉。

2.反對酷刑,廢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張刑罰人道主義。沈家本主張“刑法之當改重為輕”為“今日仁政之要務”。沈家本對古今中外死刑作了通盤的考察,他指出:“中國刑法,周時大辟二百,至漢武帝時多至四百九條,當時頗有禁網漸密之議。元魏時大辟二百三十條。隋開皇中除死罪八十一條。唐貞觀中又減大辟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號為得中。國朝之律,沿自前明。順治時律例內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條,又雜犯絞三十六條。迨後雜犯漸改為真犯,他項又隨時增加,計現行律例內,死罪凡八百四十餘條,較之順治年間增十之七、八,不惟為外人所駭聞,即中國數千年來,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歐美日本各國死刑,從前極為慘虐,近日則日從輕減,大約少則止數項,多亦不過二、三十項。”“蓋西國從前刑法,較中國尤為慘酷,近百數十來,經律學家幾經討論,逐漸改而從輕,政治日臻完善。”他特彆奏請將戲殺、誤殺、擅殺三項虛擬死罪改為徒流。“此數項罪犯,在各國僅處懲役禁錮之刑。”而“中國現行律例不分戲、誤、擅殺,皆照鬥殺擬絞監候,秋審緩決一次,即準減流,其重者,緩決三次減流。蓋雖名為絞罪,不過虛擬死罪之名,多費秋審一番文牘而已。現當綜核名實,並省繁重之際,與其空擬以絞徒事虛文,何如徑改為流俾歸簡易?擬請嗣後戲殺改為徒罪,誤殺、擅殺現律應擬絞候者,一律改為流罪。”使刑罰“總期由重而輕,與各國無大懸絕”。他主張“死刑惟一說”。他指出:“夫刑至於死,生命斷絕,亦至慘矣。若猶以為輕,而更議其重,將必以一死為未足而淫刑以逞,車裂、菹醢、炮烙、鐵梳種種慘毒之為,有加無已,極其殘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輕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在奏折中力主廢除淩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代之以槍決。沈家本不僅主張死刑惟一說,而且主張廢除殘存的刺字肉刑。他認為用肉刑去禁絕犯罪,收效甚微,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則更屬非理。他認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恥,庶幾悔過而遷善。詎知習於為非者,適予以標識,助其凶橫;而偶罹法網者,則黥刺一膺,終身眀辱,有過無由自新也。”正是由於沈家本的推動,野蠻殘酷、違反人道的肉刑才最終從中國刑律上被永遠廢止了。

3.反對刑罰報複主義,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來,“刑法乃國家懲戒之具,非私人報複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輕重,是不過私人報複之心,而絕非國家懲戒之意。”根據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訂刑律的同時提出了改良監獄的問題,他認為,“刑罰與監獄相為表裡”,“設獄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將以感化人也。”他在《實行改良監獄注意四事折》中提出了根據教化主義的刑罰思想,提出了改良監獄的完整方案,提倡改建新式監獄,博采各國新規編定監獄章程,借監獄之地,施教誨之方,以感化人為設獄的宗旨,對少年犯改用懲治處分。他還組織編譯了各國監獄法,聘請了日本監獄法學者小河滋次郎起草了中國第一部監獄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總之,《中華帝國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舊格局,首次按照各國通例將刑律分為總則和分則,總則為全編之綱領,分則為各項之事例,使中國刑法迅速與近現代各國刑法典接軌,從而順利地實行了刑法體係的轉型。這部新刑律正式“刪除比附”,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取消法律適用上的等級特權,取消了旗人犯譴軍流徒各罪換刑減罪的特權,確認了沈家本的“一體同科”思想,明確規定了“本律於凡在帝國內犯罪者,不問何人適用之”的平等適用原則,根據近代刑法理論,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故意、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作了規定,明確了既遂與未遂、累犯與俱發等概念;確立了現代刑罰製度,將刑法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改傳統的笞、杖、徒、流、死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無期)、拘留和罰金,從刑為褫奪公權和冇收;基本上確認了死刑惟一說,對一切死刑犯罪隻適用槍決。同時,對戲殺、誤殺、擅殺由絞候改為減死之罪。同時,還仿照德國刑法,對幼年犯不用刑罰,而改用懲治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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