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共此燈燭光(三)
這分明就是明知故問。金宰闐的電報裡麵不是說得很清楚嗎?招你們幾個回來,當然不是隻請你們喝喝小酒,聽聽小曲兒,而是讓你們幫忙的。
“朕欲行君主立憲,卻不知從什麼地方入手,康先生一代俊傑,當有以教我。”
雖然康有為、梁啟超、楊度三人同是君主立憲派,但三人的觀點,卻又有些不同,隻聽梁啟超說道:“回皇上。今日開設國會的時機正在成熟,故應該先以宸裁製定憲法,按照憲法召集國會議員。製定憲法時,以資政院設立委員會以從速著手進行。在組織內閣時,應由皇上親裁,委任在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首領組閣,以便立法權與行政權相結合,形成強有力的高效率的領導核心。”
梁啟超話剛說完,楊度便反駁道:“回皇上,以梁啟超主張的政黨內閣萬不可行,這是將君權移交於人民,作為人臣是不應該這樣主張的。所謂給人民以參政權,國家三權分立是孟德斯鳩的大誤解。在中華帝國,皇上的主權不可分割,應該放在牢固不拔的位置,三權隻能是皇上主權派生出來的權力。所以立法權必須於行政權相分離,內閣不能受製於議會!”
梁啟超和楊度爭論不休,金宰闐把眼光投向了在一旁肅立的康有為。
康有為知心會意,說道:“回皇上。臣以為啟超之言不可取,楊度的話才是正確的。若是由議會政黨領袖組閣,則置皇上於何地?皇上當由資政院擬定憲法草案,由皇上親自取舍裁定,然後頒布施行於天下。接著,由皇上親自依照憲法規定決定內閣成員,召集國會議員。國會對內閣冇有決定的權利,內閣僅僅對皇上負責。國會行立法之權。如此行憲可也。”
聽了他們的分析,金宰闐決定施行康有為的建議,先定憲法,再設內閣,最後開國會。
至於由誰起草憲法,三人共同推薦了修律大臣沈家本。
常言道,人過留名,雁過留聲。中國曆史上下幾千年,匆匆過客不計其數,真的能夠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人物畢竟有限;即便是在某一專門領域內能夠廣為人知的,為數其實也不算多。如果說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律界確有這樣的人物的話,沈家本應該算是第一人。
沈家本字子惇,清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即公元1840年8月19日,出生於浙江省歸安縣(即今湖州市屬)的一個書香之家。歸安古稱吳興,北瀕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是著名的漁米之鄉。明清之際,這裡人才輩出,該地域的文人士風顯然對沈家本青少年時期的致學及後來的仕途生涯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沈家本的父親沈丙瑩道光二十五年中進士,同年補官刑部陝西司主事,在刑部一待就是十二年,雖然律例嫻熟,可是升遷並不順暢,始終不過司員而已。其後外放貴州任地方官,終因不善逢迎而罷官歸裡。
同治四(1865)年,沈家本鄉試中舉,時年二十五歲,可謂青春得意。但其後近二十年的時光裡卻三科會試不第,因而便不得不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時文八股之上,屢敗屢試,終於在光緒九(1883)年得中進士,時家本已年屆四十三歲,隻能說是大器晚成了。
沈家本考取進士以前,已在刑部任候補郎中多年。金榜題名以後,曆任刑部郎中、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審處坐辦、律例館幫辦提調、協理提調、管理提調,專力於案牘奏讞之學,"以律鳴於時",是當時著名的律學專家。光緒十九(1893)年冬外放天津知府,光緒二十三(1897)年夏又調任保定知府。光緒二十六(1900)年,家本升署直隸按察使。這一年發生了舉世震驚的庚子拳變(即義和團運動),八國聯軍入據保定,沈家本亦被拘押近四個月之久。
光緒二十七(1901)年十月,劫後還都,沈家本出任刑部右侍郎(相當於今天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實為刑部當家"堂官",主持部務,開始了沈家本一生中最為輝煌的時期。次(1902)年春,清廷下令參照西式法律修訂新律,在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等舉薦下,沈家本出麵負責具體的策劃實施。此後的幾年裡,家本先後與伍廷芳、俞廉三等聯手主持修訂了十餘部新式法律或法律草案,同時還他主持或參與了清末刪改舊律、司法體製改革、翻譯各國法律、籌建新式法律教育及與立法相關的出國考察和國內調查等項事務,堪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和化身。
科舉製度培養不出專家,然而在晚清時代的刑部,卻先後湧現出了三位傑出的律學大師,即薛允升、趙舒翹和沈家本,由於三人先後出任刑部高官(侍郎、尚書),且因三人皆為刑部老吏,加之熟習律例,刑部審判業務實由三人先後主持,因有所謂"當家堂官"之說,這不僅在有清一代,即便是在秦漢以來的專製王朝曆史上也稱得上是一幅非常奇特的景觀。
如果說薛、趙二人還是比較單純的傳統律學家的話,沈家本的思想、見識和著述則不囿於舊律學的藩籬,是舊時代終了期承先啟後、博通古今、學兼中外的、最有代表性的一位法學家。
沈家本一生著述甚豐,其所著由後人刊刻的有《沈寄簃先生遺書》甲、乙編共35種190卷及《沈家本未刻書集纂》上、下兩巨冊。這些著作的內容大體可歸納為三個部分:
其一是傳統國學。家本少年誌學,讀書之博遍及經史子集四部,音韻訓詁、名物製度,乃至草木蟲魚之學幾無不涉獵,但尤以史部見長。從家本身後保留下來的眾多已未刻書稿中不僅可以看出他的學識淵博,還可看出他自青年時期起即開始留心時務,而且思想開通,對人所不齒的"名法之家"競能給予很高的評價,這在當時也是十分難得的。
其二是傳統的舊律學,這是沈家本著作中最精華的部分。《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曆代刑法考》是研究中國曆代法製史的典範之作,久已享譽中外,勿庸贅言。晚近出版的《沈家本未刻書集纂》中收錄的《律例雜說》、《律例偶箋》、《律例校勘記》三種未刻書都是作者研究清代律例的文字,頗類乾隆朝人吳壇的《大清律例通考》和清季薛允升的《讀例存疑》,可視為清代律學的重要代表作品。此外,《駁稿彙存》、《壓線編》、《雪堂公牘》、《奏讞彙存》、《刑案刪存》等未刻稿則是家本任職刑部時積存的文稿,是研究清代刑部職能、秋審製度、駁案製度及修例製度的第一手資料。
其三是晚年主持修訂新律時期的奏議、論說、箋記、考釋、書信、序跋等,大多收錄於《寄簃文存》,是研究晚清法律變革的重要資源。
研讀沈家本的著作,不難看出,他的學問根底還是傳統的國學,或稱舊學;至於西學,或稱新學,特彆是日本和西方等國家的法律知識,主要是在其主持修律期間借助新譯西書接觸到的,深度和廣度應當都很有限,但由於沈家本一生致力於司法實踐,深曉固有法意,故能觸類旁通,對西方法理常有其獨到的理解和發明,而這種理解和發明對他晚年的思想和觀念肯定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客觀上看,沈家本主持的清末法律改革造成了兩個方麵的後果:其一是(至少從形式上)埋葬了自秦漢以後傳承兩千年之久的中國固有法律體係;其二是引入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對於這樣的結局,交口稱讚者有之,疾言抨擊者亦有之。前者稱讚他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係成為眷屬的一大冰人"、"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後者則認為恰恰是他造成了傳統法律與"現行"法律的不銜接並進而導致了"中國原有法律已經亡國的神氣"。
綜合考察沈氏的中西法律觀似可看出,他所主張的融合中西並不是簡單地、從物理上保留部分舊律和引進部分西法,即不是從有形的、"正規的體係"意義上的融合,而是形而上的"會通"。他的這種獨特的會通中西的主張比較集中地體現在他主持修訂的《大清新刑律》之中。在進呈該律的奏折中,他說新刑律是"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曆世相沿之禮教民情"。前兩句很明白,後一句有點費解。有人理解為與守舊派的"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的主張相一致,並據此認定這反映了他所無法擺脫的傳統束縛。但是從沈家本進呈新刑律草案的兩道奏折來看,卻都是在闡述同一個道理,即:新刑律雖然看起來與舊律有天壤之彆,但其內在的道理是一樣的。《新刑律》總、分則草案逐條附有"沿革"和"理由",意在說明新刑律與我國固有法律的淵源關係。比如說,新刑律雖然冇有保留舊律"大逆"、"大不敬"等名目,但其規定的"關於帝室之罪","不過修正文詞"而已,"至於大旨固無增損也。"又比如,新刑律草案第220條規定不得"無故入人居所",其"理由"中指出:"‘無故入人家宅‘,成文憲法國家載在憲法,中國憲法雖未製定,然自漢迄今俱有無故入人室宅格殺無罪之例,則重視家內之平和,古今中外同此一理也。本條之設以此"。這說明,沈氏所說的"融會貫通"是道理上的而非形式上的。
作為一代法律大家,連《欽定憲法大綱》都是出自於沈家本的手筆,這一次,由他來起草憲法,是再合適也冇有的了。
《皇室典範》由曾經出洋考察過憲政的載澤起草。《皇室典範》主要涉及皇室的權利以及內廷事務,皇族的權利義務,由身為皇族成員,對皇室事務比較熟悉的載澤來起草,是比較合適的。
至於康有為、梁啟超、楊度三人,他們之間雖然有見解上的不一致,但隻要金宰闐做出決定,還是能團結一致、輔弼大政的。於是,金宰闐決定由他們分彆起草《國會法》、《參議院令》和《眾議院議員選舉法》。
中華帝國光華元年春天,他們就在中南海的瀛台(嘿嘿,也讓他們嘗一嘗被囚禁的滋味),秘密起草憲法以及其他法律。
經過三個多月的努力,沈家本七易其稿,終於在光華元年(公元1909年)5月,擬就了最後的憲法草案文本,恭請皇帝禦覽。公布憲法的時機成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