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中華帝國的政治製度(二)
光華元年3月,金宰闐接連下達了兩條敕令,一條是《軍機處撤銷令》,另一條是《內閣組織令》。
按照《軍機處撤銷令》,自即日起,撤銷軍機處及其一應附屬機構。從而結束了這個自雍正年間便設立的,具有極大權力的機構的曆史。另外,也撤銷了殿閣大學士和協辦大學士的名義。這是為了避免新成立的責任內閣和以前的內閣相混淆。
明代開國之初,朱元璋的政權沿襲元朝的製度,在中央仍設中書省作為佐助皇帝綜理政務的機構,而宰相仍是皇帝在朝廷上最重要的助手。但宰相因為權利重大和明敏乾練使皇帝的意願難以任意實施,甚至威脅皇帝本人的權利和地位也是中國曆史上數見不鮮的事情,更為元代的曆史所證明。有元朝這個前車之鑒,朱元璋廢除中書省及宰相就成為一種新的必然選擇。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罷丞相,廢中書省,對國家政治體製進行了重大改革。中書省被廢除後,實行了權利分流,其職被分於六部,由皇帝直接管轄。缺少了輔政機構,政務繁縟很快使朱元璋感到力不從心。他“又念密勿論思不可無人,乃建四輔官,以四時為號,詔天下舉賢才。”所謂四輔官,是“仿古四時命官之製,春夏秋冬四輔官,俱兼太子賓客,隆坐論禮,協讚政事,”四時輪值,並可封駁疑獄,秩正三品,以補皇帝個人專斷之不足,已經具備了後來內閣職能的基本特征。但不到兩年這一製度就被廢除了,究其原因,固然是這些老儒起自田家,淳樸無他長,不能達到輔政的要求。而實質上,則是君主集權製發展到極端的程度,已經很難再找到一種行之有效的輔政體製了。
四輔官的設置失敗後,朱元璋將原中書省的議政權幾乎全部移入翰林院。洪武十四年(1381)十月,“命法司錄囚,會翰林給事中及春坊官會議平允以聞。”十二月,又命翰林、春坊官考駁諸司章奏,在此之前,翰林院並無“考駁諸司奏啟”的職掌,這一議政權原屬中書省。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又開始設置殿閣大學士備顧問,“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為文淵閣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典籍吳沉為東閣大學士。”殿閣大學士是在普通翰林官“考駁諸司奏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更高級的議政谘詢機製,是明代內閣輔政製度的開端。
明成祖即位,簡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文淵閣當直,參預機密重務。因文淵閣地處內廷,閣臣又常侍皇帝於殿閣之下,故稱內閣。其時,專理詔冊和製誥,不置官屬,不得專製諸司,諸司章奏亦不通過內閣,一切章疏批答皆出自皇帝。比起太祖時,內閣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是此時應該還不及清朝的軍機處權重,軍機處除了掌書諭旨外還有其他很多的權力,譬如參讚軍國機務,參讚重要政務及刑獄等。
洪熙時,內閣權力漸重,可以條對皇帝提出的議題,大學士加官至師、保及尚書、侍郎。自後,多以尚書、侍郎授殿閣大學士,六部也逐漸要稟受內閣奉旨而後施行。宣德和正統時,先後設東製敕房和西誥敕房,由中書官掌辦文書,是為內閣屬吏,閣製始備。皇帝批答內外所上奏疏,始命閣臣擬出意見,用小票墨書貼在各疏麵上,謂之條旨或票擬。然後由皇帝朱筆批出,謂之批紅。大事大疑仍命大臣麵議﹐議定後再傳旨處理。英宗以幼齡即位,凡事令內閣議行,票擬遂成定例。內閣以有代言擬旨之責,漸成為協助皇帝決策的中央機構。
到了清朝,雖然仍然設有內閣,但內閣的權力一直都不大。內閣的首輔大學士以及協辦大學士都被稱為中堂,即宰相的彆稱,但實權則由軍機處掌握,在軍機處任職的官員稱為軍機大臣,統稱大軍機,軍機大臣的僚屬稱為軍機章京,又稱小軍機。
按照《內閣組織令》的規定,從即日起成立中華帝國首屆責任內閣。內閣下設內政、外交、財政、國防、司法、教育、農林、工商、交通、郵政各部,內閣首長稱為內閣總理大臣,各部首長稱為各部國務大臣。內閣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內閣既然成立,金宰闐便依據《中華帝國憲法》,特旨任命康有為為內閣總理大臣,再依據康有為的提名,任命各國務大臣,分彆是:
外交部大臣陸征祥
內政部大臣楊度
財政部大臣熊希齡
國防部大臣鐵良
司法部大臣梁啟超
教育部大臣嚴複
農林部大臣湯化龍
工商部大臣張騫
交通部大臣陳寶琛
郵傳部大臣盛宣懷
為了在即將到來的國會選舉中獲勝,金宰闐命令載灃、鐵良、蔣百裡等與康有為、梁啟超等保皇黨人,以及張騫、楊度、熊希齡、湯化龍、嚴複等立憲黨人接洽,共同組成了擁護君主立憲,實行憲法政治的中國立憲黨,後來又改名為保守黨。
下麵就是保守黨的章程:
清國肇建,於今兩百餘年,風雨飄搖,不可終日。父老子弟,苦專製而望君憲,非一日矣。自頃以來,二十二行省及特彆行政區域,暨各團體,各推舉尊宿,結合同人,為共同之呼籲,其書累數萬言,其人以萬千計,其所蘄向,則君憲二字是已。政府以茲事體大,亦嘗特派大員,發表意見於資政院,凡合於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之請,代議機關,所以受理審查以及於報告者,亦既有合於吾民之公意,而無悖於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負氣之倫,宜有舍舊圖新之望矣。惟是功虧一簣,則為山不成,鍥而不舍,則金石可貫。同人不敏,以為吾父老子弟之願,無所團結,則有如散沙在盤,無所榷商,則未必造車合轍。又況同此職誌,同此目標,再接再厲之功,胥以能否聯合進行為斷。用是特開廣座,畢集同人,發起中華帝國立憲黨,議定簡章,凡若乾條。此後同心急進,計日程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則四萬萬人之福利光榮,非特區區本黨之厚幸也。
末附有中華帝國立憲黨章程,共十一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黨以一致進行,達到憲政目的為宗旨。
第二條凡讚同君主立憲製度者,願意遵守本黨章程,經登記後,皆得為本黨黨員。
第三條本黨設職員如左:(一)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黨員中公舉之。(二)理事若乾人,由黨員公推之。(三)參議若乾人,由主席及全體職員會公推之。(四)乾事分為文牘會計庶務交際四科,各科主任乾事一人,餘乾事若乾人,由主席副主席合議推任之。
第四條主席代表本黨,主持辦理本黨一切事務。
第五條副主席輔助主席,辦理本黨一切事務。主席有事故,副主席得代理之。
第六條理事隨時會商主席,辦理本黨特彆要務。
第七條參議隨時建議本黨,讚理一切黨務。
第八條乾事商承主席,分科執行本黨一切事務,其各科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本黨開會,分為兩種:(一)職員會得由主席隨時召集之,(二)全體大會,遇有特彆事故時,由主席召集之。
第十條本黨設事務所於安福胡同。
第十一條本黨章程,如有認為不適當時,得開大會,以過半數之議決修改之。
由於內閣中保守黨人占絕大多數,故時人又稱之為保守黨內閣。
內閣成立之後所行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重新劃分地方行政區域,整頓地方行政機構。
按照全國地理人文,將全國劃分為一京兆尹,二十二省,二特彆行政區,分彆是:
(一)京兆尹;
(二)二十二省: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山東、河南、陝西、山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三)二特彆行政區:蒙古、西藏。
各省承宣布政使,改官為省長,由中央派員充任。省長下屬為民政、財政、警察、教育、農林、工商、司法、交通、郵政各廳長。各省設立省議會,為民意機關。
省下設縣,縣首長為縣知事,由省民政廳派員充任。縣知事下屬為民政、財政、警察、教育、農林、工商、司法、交通、郵政各局長。各縣設縣議會,亦為民意機關。
縣下還設有鄉,設鄉公所,為縣知事的派出機關。縣政府、鄉公所駐地可以設市政廳,為市民自治機關;農村可以設村委會,為村民自治機關。
除省、縣、鄉三級行政機關以外,其餘之道、府、州等行政區劃一律裁撤。
內閣剛設立不久,金宰闐又任命沈家本為大理院院長,在全國各地,依照《大理院組織令》,組織各級法院。
鄉一級為初等法院,有權審判民事及輕微刑事案件。
縣一級設中等法院,有權審判民事、一切刑事案件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案件。
省一級為高等法院,有權審判一切民事及刑事案件,省及省以下的行政案件。
同時設立中央巡回法院,與省高等法院平級,有權審判一切民事及刑事案件,省及省以下的行政案件。
中央一級的最高法院為大理院,有權審判一切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法院實行四級三審製,即初審不服,可以上訴,二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三審和大理院審結的案件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但可以請求皇帝特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