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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中華帝國的政治製度(一)

2025-05-29 作者: 冷夕

與《中華帝國憲法》同時頒布的,還有《中華帝國皇室典範》,其文如下:

中華帝國皇室典範

第一章皇位繼承

第一條皇位,由屬於有皇室血統的男係男子繼承之。

第二條皇位繼承人由中華帝國皇帝詔書決定。若無詔書,則按照以下皇位的繼承先後順序繼承: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統的男係男子。若於同一順序而有多個皇位繼承人時,由參議院、眾議院聯合選舉決定。

第三條皇位繼承人若有精神上、身體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時,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參議院、眾議院聯合會議決定,可以改換皇位繼承人。

第四條當中華帝國皇帝駕崩時,皇位繼承人自動成為中華帝國皇帝。

第二章皇族

第五條皇後、太皇太後、皇太後、親王、親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為皇族。

第六條嫡長皇子的嫡子稱皇孫,中華帝國皇帝之子稱親王,女稱公主,(親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孫,男稱郡王,女稱郡主。

第七條如果郡王(親王之子)繼承了皇位,他的兄弟姊妹,原來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彆加封為親王和公主。

第八條中華帝國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彆人的)養子。

第九條立後和皇族男子的婚姻,要經過皇室會議的商議和允許。

第十條年齡十五歲以上的公主,郡王和郡主,如果無意繼承皇位,跟據皇室會議商議和以許,可以脫離皇族的身份。親王(除了太子和皇太孫),公主、郡王和郡主,在上述情況之外,當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時,跟據皇室會議商議和允許,可以脫離皇族的身份。

第十一條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結婚的時,自動脫離皇族。

第十二條脫離皇族的親王或郡王的王妃,及其直係親屬和其王妃(除了與其他皇族結婚的女子和其直係親屬),在其夫脫離皇族的同時,也脫離了皇族。但是直係親屬和其王妃,在皇室會議的商議和允許下,也可以不脫離皇族。

第十三條皇族以外的女子成為親王妃或郡王妃的,當她的丈夫去世當時,可以根據本人的意願,脫離皇族。在上述情況之外,當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時,皇族以外的女子成為親王妃或郡王妃的,跟據皇室會議商議和允許後,也可以申請脫離皇族的身份。如果離婚,上述女子也失去皇族身份。以上規定,也適用於其他的與皇族結婚的女子。

第十四條皇族以外的人和其子孫,除了女子成為皇後,或與與皇族男子結婚之外,不能成為皇族。

第三章攝政

第十五條中華帝國皇帝若有精神上、身體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時,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參議院、眾議院聯合會議決定,可以由皇位繼承人攝政。

第十六條攝政按照以下皇位的繼承先後順序: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統的男係男子。若於同一順序而有多個皇位繼承人時,由參議院、眾議院聯合選舉決定。

第十七條攝政若有精神上、身體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時,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參議院、眾議院聯合會議決定,可以改換攝政。

第十八條當第十五條情況解除時,經參議院、眾議院聯合會議決定,廢除攝政。

第十九條攝政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享有中華帝國皇帝同樣的職權。

第四章即位禮、國葬禮、皇譜及陵墓

第二十條皇位繼承人繼承皇位時,舉行即位禮。

第二十一條中華帝國皇帝駕崩時,舉行國葬禮。

第二十二條中華帝國皇帝及皇族的身份,需要由皇譜記錄。

第二十三條中華帝國皇帝、皇後、太皇太後、皇太後,可以營造陵墓。

第五章皇室會議

第二十四條內閣總理大臣、參議院議員可以充當皇室會議議長。

第二十五條皇室會議由具備皇族身份的參議員、眾議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皇室會議由皇室會議議長召集及解散。

第二十七條皇室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議員到場時,方可開議。

第二十八條皇室會議決議須有到場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方可成立。

第二十九條皇室會議討論議題與議員有關時,該議員須回避。

第三十條皇室會議的權限限於中華帝國憲法及本法所規定的內容。

憲法和皇室典範既經頒布,金宰闐又發布敕令,決定於光華元年(1909年)六月,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眾議員,在眾議員選舉的基礎上,選舉參議員。並於光華元年(1908年)八月一日,召開第一屆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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