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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朝婦女(轉載整理)

2025-05-20 作者: 暴風雪呼啦

  【關於貞潔烈女】各地巡方督學每年將地方上貞節烈女的事跡上報,由政府審批通過後建立旌表亭、貞節牌坊。在物質方麵“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誌者,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大明令?),使這些家庭受到免除差役的優惠待遇。其次是宋明理學的影響。從南宋到元代,程朱理學因維《戶令》護封建特權統治得到官方提倡,逐漸在民間流行。明代政府對程朱理學更是推崇備至,使其在思想意識領域占有壟斷地位。程朱理學以儒家的“三綱五常”作為其思想核心,強調禁欲主義,即“存天理,滅人欲”,對女子公開叫囂“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對廣大婦女的身心造成嚴重的摧殘。

  受利益的驅動,在貞節烈女旌表的申報過程中,胥吏趁機向申請人索賄,致使許多窮鄉僻壤,雖有“現得各府州縣多有篤行義士,貞烈婦女”,但因無處攀延權貴而難獲旌表(李夢陽《空同集》卷四十)

  【關於婚姻】在《大明律》中,政府對女性在婚姻裡的權利做了一定的保障,比如“三不去”法條。“三不去”是說在三種情況下,丈夫不能輕易休妻,三種情況是:“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即和丈夫一起為公婆受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但以後變富裕了,不能休;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在這三條中,比較特彆的是第二條,這一條純粹是民間道德的規定上升到法律,是國家最大限度地保障“糟糠之妻不下堂”。三是國家開始乾預離婚。明朝以前,丈夫離婚非常容易,“輕出其妻”,隨意休妻成為一時的惡俗。但是到了明朝,政府規定除非有了大的變故,或者是舅姑之命,須向官府陳告,履行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否則,國家不允許夫妻離婚。

  【關於愛情】明朝中期以後,女性的生活態度逐漸轉向“德、才”並重。據明代呂坤所記,那時的女子大多“弄柔翰,逞騷才,撥俗弦,歌豔語”。看來,揮毫潑墨、吟詩作詞、吹拉彈唱已然成了明朝普通市民家庭中女子的日常生活內容。這是一個在我國曆史上是少有的女性啟蒙的時代,冇有這個時代,就冇有後來的《紅樓夢》,冇有思想家們對“女才”的尊重和讚美,冇有明代中期以後女性生活的改變,就冇有林黛玉和大觀園的一乾兒女。多才多藝、燦爛如花,是明朝女性最鮮明的特點。等到她們走入了婚姻,嫁作人婦,明朝女性的特點就又多了四個字:敢愛敢恨。

  嘉靖時期,鬆江府同知張仲偏愛小妾,對妻子又極為肆虐,這引起妻子趙氏的強烈憤恨,趙氏殺死張仲,並把(李詡)。

  明代謝肇在《文海波抄》“姑婦條”中,就對妒婦在家庭中的專橫以及丈夫的懼內形象進行了繪聲繪色的描述“:人有妒婦,其是前世宿怨

  明代中後期,受晚明繁榮城市生活的影響,婦女們開始大膽追求相對自由的愛情生活。在擇偶方麵,她們不再甘心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代李開先在《村女謠》中描繪了一村女擇偶觀的變化。“東莊有個紅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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